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湖**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己案外达成和解,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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