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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吉慧诉李志粤离婚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田*慧诉被告李**离婚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从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慧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泽勤、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结婚,1994年生育女儿李**。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我于1997年诉致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对我生活、身体病痛漠不关心,还任意诋毁我有第三者,让我背上不清白的名声,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对子女财产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辨称,我与原告1991年相识,1992年结婚,婚后我们相处很好。从1997年起,原告经常外出跳舞,不回家,我讲过原告,但她不听,还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结婚,1994年1月12日生育女儿李**。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因被告对原告生活身体关心不够,致使原告于1997年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仍未和好,无共同语言。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

另查,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医院53平方米住房一套、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冰箱1台。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关系僵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田**与被告李**离婚。

二、小孩抚养:婚生女李**由被告李**抚养。原告田**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小孩医药费、教育费凭正规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

三、财产分割:州人民医院53平方米住房一套归原告田**所有,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归被告李**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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