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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白**撤回对被告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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