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肖**、长沙**酒店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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