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耒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货款235627.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在中国**南省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在中国**南省分行的存款人民币2411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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