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黄花镇江稳空心砖厂与被告湖**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黄花镇江稳空心砖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未来所有的湘a×××××丰田牌车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黄花镇江稳空心砖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湖南省**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未来所有的湘a×××××丰田牌车辆权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