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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9号上诉人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8日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材料,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园艺场委托代理人周**、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0,原告赵**以赵**之名(乙方)与被告冷水滩区园艺场(甲方)签订了一份《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甲方根据实际,将大马坪面积五亩左右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种植蜜桔树;二、承包合同期从1998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三、承包期内上交利润及形式;四、双方的权利及责任:甲方对乙方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乙方在承包合同期内,与其他工人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实际履行,被告将约定的土地交付原告承包经营,原告亦按合同约定每年向被告缴纳了相应的利润款,最后一次缴纳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原告因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有效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4月29日向永州市冷**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永州市冷**裁委员会认为原告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没有劳动关系的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于2009年5月6日作出冷劳仲字(2009)第3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4月8日,原告再次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所申请的事项已经过仲裁处理为由,作出冷劳仲字(2015)第4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双方于1998年11月10日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并按期向被告缴纳承包款,该合同系一份经济承包合同。对原告认为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其他的劳动合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劳动报酬,原告亦未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与被告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不属于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合同期内工人待遇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原审原告赵**不服,以“承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20年,承包期内上交利润总数为3000元,证实是有偿的劳动合同”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双方有劳动关系,为上诉人补缴合同期内工人待遇。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从双方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园艺场果树承包合同书》的形式看,合同名称为果树承包合同书,并不是劳动合同。2、从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还约定了承包期内上交利润及形式。3、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上诉人是本人或由家人对合同标的物进行管理,并上交承包款,被上诉人并未给付上诉人劳动报酬,也未确定工作条件、地点。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时未反映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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