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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鲍**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鲍宗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0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金**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04704号民事判决,已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苏**监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金**的再审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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