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鲍宗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0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金**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04704号民事判决,已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苏**监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金**的再审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