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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