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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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