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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