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青海银**限公司、大柴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青海银**限公司、大柴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以青海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银**限公司、大柴旦**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7.7万元,如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刘**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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