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佳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佳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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