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宁**限公司与陈*、项建国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公司)诉被告陈*、项**、杨**、周*、汪**、汪**、周**、马勋章、张**、雷**、羊**、胡祖家、潘*、周**、陈**、宋**、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工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陈*、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周*、汪**、汪**、周**、马勋章、张**、雷**、羊**、胡祖家、潘*、周**、陈**、宋**、翁**的起诉,被告陈*、项**对原告厦工公司撤回对杨**等14人的起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对被告杨**、周*、汪**、汪**、周**、马勋章、张**、雷**、羊**、胡祖家、潘*、周**、陈**、宋**、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项建国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周*、汪**、汪**、周**、马勋章、张**、雷**、羊**、胡祖家、潘*、周**、陈**、宋**、翁**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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