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有限责任与高**、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新**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第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新**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新**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青海新**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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