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重新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林**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等十六人与被告湟中县**责任公司、第三人田**等十四人、第三人湟中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马**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西宁海**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书
青海**有限责任与高**、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林**与陈**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公司与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何梦琳诉冯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孟**与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