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川诉被告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川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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