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与青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青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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