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青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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