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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与赖**,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赖**、刘**和一审被告平远**有限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人**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赖**、刘**所提交的工作证明材料部分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赔偿标准的依据,应按其农村户口性质计算残疾赔偿金。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赖**、刘**答辩称:赖**、刘**从2008年至事故发生时均在广东省从事陶瓷行业工作,一直在外务工,伤残赔偿金标准应适用城镇标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判决根据赖**、刘**提交的工作证明、企业信息、工资清单,认定赖**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收入来源也来自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可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处理并无不当。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请求按赖**、刘**的户口性质进行赔偿,举证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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