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原告徐*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吴**为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刘**、江西省建**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吴*、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与刘**、中国人民**司安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中国人民**司安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