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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双方经法院调解已达成和解,由王某某一次性支付14600元给原告,并履行完毕,双方本案纠纷已全部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为426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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