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蓝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某某、付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对被告蓝某某、付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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