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汪某某诉被告周**、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汪某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汪某某撤回对被告周**、黄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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