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现因被告陈**死亡,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为此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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