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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星诉朱*成、朱*云、中国某某**西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星诉被告朱*成、朱*云、中国人寿**西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星以与被告朱*成、朱*云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成、朱*云、中国人寿**西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星以与被告朱*成、朱*云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星撤回对被告朱*成、朱*云、中国人寿**西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为651元,由原告朱*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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