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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谢**、上高**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谢**、上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2007)渝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公司返还原告钟**不当得利8万元,被告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公司、谢**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余**民法院,新余**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余*一终字第02号判决撤销了(2007)渝民初字第00879号判决,驳回钟**的诉讼请求;后新余**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2008)余*一终字第02号民事判决及(2007)渝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被告谢**委托代理人李**、被**公司委托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查明,原钟冬根诉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结案,现我院已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且已作出判决。而本案原告对该涉案款项又再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违反“一事不二理”的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依法退回原告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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