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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胡**、汪一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胡**、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胡**、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49元予以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江西省**院依据重审结果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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