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被北京金色**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序体,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2009年12月8日,农**司与刘*全在海南三亚签订了一份《杂交水稻种子收购合同》,约定由刘*全生产杂交水稻种子,农**司全部收购刘*全所产达国家质量标准的杂交水稻;在种子收割前农**司可酌情借给刘*全部分资金等。农**司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刘*全部分资金作为预付款,2010年4月25日,刘*全向农**司出具了借条。刘*全交付了部分种子,2010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刘*全欠农**司185072元。2010年12月9日,农**司与刘*全又签订了一份《杂交水稻种子收购合同》,约定由农**司收购刘*全生产的杂交水稻种子。由于天气原因,刘*全没有依约定交付全部种子,双方就“南繁”往来结算,2013年4月23日,刘*全认可共欠农**司种子款222461.4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农**司与刘**签订的两份《杂交水稻种子收购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部分履行,合法有效。刘**没有交付全部杂交水稻种子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刘**欠农**司种子款222461.41元经双方确认。合同到期后,刘**在生产中遇天气原因而减产,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农**司多支付的种子款,刘**应予以返还。根据公平原则,农**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农**司种子款计人民币222461.41元。二、驳回农**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7元,由农**司承担1000元,刘**承担3637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农**司与刘**签订的两份《杂交水稻种子收购合同》均约定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制种严重减产,农**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对刘**采取适当补偿。”刘**在2009年制种中遭遇低温天气,造成花期不遇,种子严重减产。在2010年制种中又遭遇低温久雨天气,种子严重减产。两次减产均造成刘**亏损严重,无力还债。因不可抗力请求对方负担刘**一半的经济损失(111230.71元)。因此,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刘**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萍乡市农业局《关于萍乡市杂交水稻南繁制种灾情的报告》一份,证明刘**在海南三亚制种确实出现了不可抗力,遭受大面积减产。2、乐东县抱由镇气象资料一套,证明刘**在2009年底2010年初制种时遭遇低温冷害情况。3、萍乡市杂交水稻制种协会证明一份,证明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4、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技术鉴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在海南制种的成本为每亩2300元。质证后,农**司认为证据1和证据2均不是二审中的新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3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是二审中的新证据,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均不予认定。

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农华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开庭审理及审查一审案卷材料,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与被上**公司签订的《杂交水稻种子收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刘**制种过程中是否遇到不可抗力以及刘**的制种损失是否由农**司承担。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09--2011年制种期间遭受不可抗力。而且刘**在制种结束后的2013年4月23日确认拖欠农**司款项222461.41元,说明双方对种子回收合同进行了结算,双方应当据此履行权利义务。因此,上诉人刘**提出因不可抗力由被上**公司承担一半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