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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丰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某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丰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某生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丰县**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丰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某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丰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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