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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奉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另行提起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新**有限公司以另行提起仲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为630.5元,由原告奉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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