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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国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国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4)进民三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国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国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易国顺、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中由易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其自行负担;由上诉人中国太**南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元,由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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