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井水与被告余朝现、江西江龙**司万载分公司、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井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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