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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从钟某某(身份待查)处购买毒品麻*和冰毒,而后通过搜同网发布毒品销售信息,寻找到买家,与买家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后,采用饼干盒将毒品包裹,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贩卖至南京、北京等地,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18日15时许,网名为“嗨上心头”的男子,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向陈某某购买冰毒2袋、麻*3粒(净重2.21克),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丹麦曲奇饼干盒将毒品包裹后,按“嗨上心头”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集体地址通过顺丰速运将寄往江苏南京;2、2015年3月19日,网名为“宿命的纠结”的男子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向陈某某购买麻*2粒,冰毒3包(净重52.32克),同日陈某某将上述毒品包裹后,按照“宿命的纠结”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使用顺丰速运将毒品寄往内蒙古;3、一男子(身份不详)经人介绍,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向陈某某购买冰毒2袋、麻*2粒(净重共计3.76克),2015年3月19日,陈某某将上述毒品包裹后,按照该男子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使用顺丰速运将毒品寄往北京;4、2015年3月19日,网名为“嗨上心头”的男子再次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购买冰毒和麻*,次日,陈某某按“嗨上心头”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使用上述方式将冰毒1袋(净重1.16克)寄往陕西省西安市;将冰毒1袋、麻*2粒(净重2.23克)寄往天津;2015年3月19日,顺丰速运豫章网店工作人员接收包裹后,按规定开包查验,发现系可疑毒品后报案。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千爱艺术酒店615房间内再次电话联系顺丰速运人员邮寄曲奇饼干包装盒包裹的疑似麻*和冰毒至天津、西安。快递人员将包裹接收后,公安人员赶至现场,从包裹内扣押疑似冰毒3.2克、疑似麻*0.19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从上述房间内收缴一行李箱,内有疑似冰毒39.26克、疑似麻*13.3克、电子秤一个、透明包装袋若干个,三星手机一部。涉案毒品麻*和冰毒净重共计114.2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计114.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具有坦白情节,且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毒品而从*某某(身份不明)处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尔后通过搜同网发布毒品销售信息,寻找到买家,与买家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后,通过快递方式将采用饼干盒包裹的毒品贩卖至南京、北京等地,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18日15时许,网名为“嗨上心头”的男子,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后向其购买冰毒2袋、麻古3粒(净重2.21克),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丹麦曲奇饼干盒将毒品包裹后,按“嗨上心头”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集体地址通过顺丰速运将寄往江苏南京;

2、2015年3月19日,网名为“宿命的纠结”的男子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后向其购买麻古2粒,冰毒3包(净重52.32克),同日陈某某将上述毒品包裹后,按“宿命的纠结”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使用顺丰速运将毒品寄往内蒙古呼和浩特;

3、一男子(身份不详)经人介绍,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后向其购买冰毒2袋、麻古2粒(净重共计3.76克),2015年3月19日,陈某某将上述毒品包裹后,按照该男子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使用顺丰速运将毒品寄往北京;

4、2015年3月19日,网名为“嗨上心头”的男子再次通过QQ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后向其购买冰毒和麻*,次日,陈某某按“嗨上心头”提供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使用上述方式将冰毒1袋(净重1.16克)寄往陕西省西安市;将冰毒1袋、麻*2粒(净重2.23克)寄往天津市;

2015年3月19日,顺丰速运豫章网店工作人员吴*接收包裹后,按规定开包查验,发现疑似毒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千爱艺术酒店615房间内再次电话联系吴*邮寄曲奇饼干包装盒包裹的疑似麻*和冰毒至天津、西安。吴*接收包裹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从上述房间内收缴一行李箱,查获疑似冰毒39.26克、疑似麻*13.3克、电子秤一个、透明包装袋若干,三星手机一部,并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涉案疑似毒品麻*和冰毒共净重114.24克(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从现场包裹内扣押疑似冰毒3.2克、疑似麻*0.19克系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某寄往西安、天津两地的毒品数量)。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吴*(顺丰速运快递员)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19日13时许,一男子打电话要求我到本市千爱艺术酒店上门取件,该男子将五个饼干盒给了我并要求我给他邮寄到他指定的地址。依公司规定要开箱查验,验货后发现饼干盒内均为疑似毒品物质,我就打电话报案了。次日,该男子再次联系我邮寄两盒饼干,一个寄往天津、一个寄往西安。

经公安机关组织吴*辨认,2015年3月19、3月20日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疑似毒品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陈某某。

2.搜查笔录。证明: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入住的千爱艺术酒店615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物质39.26克及疑似毒品麻古物质13.3克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冰毒100.14克、麻古14.1克、旅行箱一个、电子秤一个、透明包装袋若干,三星手机一部。

4.情况通报、顺丰速运快递单。证明:3月19日至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化名孙**(联系电话150××××1876)、陈**(联系电话188××××7428)通过顺丰速运向天津、西安等地邮寄用曲奇饼干盒包装好的毒品冰毒和麻*。

5.刑事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与网上的购毒男子协商毒品交易的过程。

6.涉案毒品称重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顺丰速运发往西安、天津等地的包裹及其携带的旅行箱毒品中查获的毒品的数量、外形特征。

7.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理化)鉴(毒品化验)字(2015)47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千爱艺术酒店615房间及从顺丰速运包裹内查获的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白色结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8.东公检(法物证)字(2015)852号尿样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苯丙胺类尿样呈阳性。

9.常住人口信息等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本市千爱艺术酒店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入住的615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麻古若干及快递单。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从一个叫钟某某的处购买了毒品麻*和冰毒后,利用搜同网发布毒品销售信息,通过QQ、电话与有意购买者联系,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贩卖。2015年3月19日至3月20日,我在千爱艺术酒店客房内先后通过叫顺丰速运上门取件的方式,将用丹麦曲奇饼干盒包装的毒品发送给南京、天津、北京、内蒙古、西安等地的购毒者。

上述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114.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而买毒品,且通过网络、电话分别与购毒人员就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事项已经达成一致,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按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精神,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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