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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欧*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欧*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欧*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某诉称:原告16岁时由原告父亲和被告母亲做主与被告同居生活。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是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近亲婚姻。2009年11月15日生育女儿欧*乙,2011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欧*丙。2013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不喜欢说话,几乎和原告没有交流,双方之间根本没有感情,完全是因为双方父母的无知才结合,属无效婚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认定原、被告婚姻无效;2、女儿欧*乙和欧*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每月3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XX县XX派出所出具的原、被告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XX县民政局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

3、XX县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三份以及XX县XX派出所出具的熊*甲、熊**常住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与熊*甲系父女关系、被告与熊**系母子关系以及熊*甲与熊**是亲兄妹,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情形。

4、XX县XX派出所出具的户关联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原告家庭成员与子女生育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欧*甲辩称: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成年,也知道双方是表兄妹,自愿与我办理结婚登记并生了小孩,系夫妻关系。且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原告要给付小孩抚养费90000元。

被告欧*甲未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欧*甲对原告熊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8日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欧*甲由原告父亲熊某甲和被告母亲熊某乙做主同居生活。2009年11月15日生育长女欧*乙,2011年11月16日生育次女欧*丙,2013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小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故原告于2015年8月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求。

另查明,原告父亲熊某甲与被告母亲熊某乙是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父亲熊*甲与被告欧**的母亲熊*乙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结婚的对象,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属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欧*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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