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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冬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法定监护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因当时感觉被告长相还可以便同意了这桩婚姻。后来经双方父母商量,支付了被告方5万元彩礼,同年8月5日,双方在新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个月被告一切正常,直至10月份发现被告会在床上大小便,精神时常狂躁不安。2015年1月份我带被告多次到沂江乡卫生院就诊,2015年3月份被告转入吉安**民医院住院治疗但仍未见好转。因被告婚后长期没有身孕,便带被告到医院就诊,发现被告垂体泌乳素不正常,无法怀孕。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同时被告隐瞒精神病史,现又发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此,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收的彩礼50000元。

被告未做答辩。庭审中,经承办法官与被告法定监护人刘**电话联系,其表示同意双方离婚,对于彩礼没有收那么多,现在也不存在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同年8月5日,双方在新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个月被告一切正常,同年10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会在床上大小便,精神时常狂躁不安。2015年1月份,原告带被告多次到沂江乡卫生院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3月份转入吉安**民医院住院治疗,但至今仍未见好转。同时因被告婚后长期没有身孕,原告带被告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被告垂体泌乳素不正常,无法受孕。2016年1月,原告以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同时被告隐瞒精神病史,现又发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表示未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村委会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精神病史,且婚后不久便发病,至今仍未治愈,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双方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各自名义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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