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和与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60元,减半收取11580元,由原告张*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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