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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