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县园岭矿业诉被告郭*采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远县园岭矿业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远县园岭矿业以被告无法联系,不便查明本案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远县园岭矿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17元,减半收取为18559元,由原告安远县园岭矿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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