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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中国人民**司深圳分公司、习小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肖**、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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