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肖**、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