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诉万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赖**以已与中国人**人民武装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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