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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上*离婚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告于2009年经亲戚介绍与被告相识、订婚,××××年××月××日生一女上某乙。××××年××月××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成长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原告生完小孩2个月后,被告就出现暴力,经双方父母劝解,被告写下保证书,原告同意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婚后不到两年,被告就以外出工作为由与原告分居,原告多次要求到被告工作地方同吃同住,被告都要以种种理由拒绝,至今四年来一直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还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履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806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某辩称,1、原、被告是有感情基础的,也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两人的外祖母系姐妹关系,2009年是经原告的外公介绍认识,经过几个月相处了解才订婚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下小孩,××××年××月××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的。2、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有不下当男女关系完全是歪曲事实,贼喊捉贼。事实是同事发现原告与单位老板的不正当关系,我们为此事吵架,我提出分手,后经双方父母劝说,原告要求我给一万元就同意回来跟我过日子。原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我,甚至以离婚要挟被告,被告为了安抚和挽回原告,才会写下保证书。总之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但主要是因被告在外地打工缺少沟通,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完全可以重归于好。3、婚生女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改变其成长环境和习惯,对其身心××不利,应由被告抚养。为了小孩的今后能在县城读书,我给女儿上了城镇户口,原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80600元。4、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40000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亲戚介绍原告吴*与被告上某相识,几个月后订婚开始同居,××××年××月××日生一女上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女儿户口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亲戚介绍相识后,先同居生活,经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女孩属实。原、被告婚后因外出务工,异地而居,在一起时间少,产生猜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信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与被告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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