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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