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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06年原告独自前往广东东莞务工途中遭窃,电话求助被告,得到被告的帮助,但第二天即遭到被告的强暴,原告无奈与被告同居。2008年正月原告生育长子李*乙,2009年9月11日原告生育次子李*丙。2010年9月7日原被告到宁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当着小孩的面吵口打架,加上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特别不可容忍的是被告在性生活方面一点都不尊重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1、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李*乙、李*丙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其全部抚养费;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先恋爱后同居再到婚姻机关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基础好;原被告现已生育两个小孩,且已建好房屋,生活中两人相互尊敬,相互体贴,其婚后感情也好。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常吵口打架,被告经常凌辱强暴原告等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恋爱,2006年夏天原被告在广东东莞务工时同居,两人未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2月27日(农历正月11日,户籍上当事人虚报登记为2006年2月27日)原告生育长子李*乙,该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兴**验小学一年级;2009年10月28日(农历9月11日,户籍上当事人虚报登记为2007年10月28日)原告生育次子李*丙,该小孩现也随原告生活,也就读于兴**小学一年级。2010年9月17日原被告到宁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原因分处两地务工,由于分多聚少,导致未能处理好夫妻情感,故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还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现已查证的主要有座落在赖村镇蒙坊村XX组的占地面积160平方的新建房屋一栋一层,以及一些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被告因建房还负有一定数额的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两个婚生小孩户口簿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因建房负债三张凭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事实及证据佐证,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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