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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0元,退回上诉人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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