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0元,退回上诉人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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