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陈**同志反映抚州日报社一楼店面租赁权拍卖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