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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叶**、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赖**为本案被告,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安法执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赖**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3日,被告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条。后被告叶**只支付了原告至2014年11月13日的利息,此后被告开始拒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被告叶**与赖**属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实际用于其双方的生意周转,其双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从2014年11月至借款还清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赖**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无法及时归还欠款并要求原告减免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叶**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为1.5%计算。之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至2014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此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上述款项及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叶**与被告赖晓华系夫妻关系,俩人于199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赖**的陈述,被告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两被告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打印清单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认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叶**出具的借条、被告赖**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打印清单为证,事实清楚,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基于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叶**、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赖**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叶**、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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