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下称原告)与被告简**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黄**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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