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诉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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