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谢*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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