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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惠民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惠民给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惠**司)、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检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司、万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煜程公司诉称:2013年4月24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管材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桂林水厂工程中输水系统分项工程提供管材,被告水厂通过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经验收合格后却未按约定付清货款。经双方结算,截止2013年12月25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05812.48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5812.48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三,原告主动调整为月2%)。

原告中煜程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万兵户籍信息、惠**司企业信息各1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管材供货合同书、瑞昌市水利局出具书面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告万*承建桂林水厂需要管材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合同约定内容;

4.对账单1份,以证明双方于2013年12月25日进行结算,被告应付货款额为405812.4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惠**司、万兵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万*因承建瑞昌市桂林水厂输水系统施工工程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管材,双方于2013年4月24日补签定了《管材供货合同书》,合同甲方为被告惠**司,乙方为原告,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中煜程”牌HDPE给水管材及相应配件,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甲方水厂通水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清(但甲方必须在发货之日起三十天内通水,如超过三十天未通水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无条件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中,无被告惠**司签章,仅有被告万*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万*供给管材,被告万*亦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万*进行结算,并签订对账单,确认合同签订前被告拖欠货款419551.8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发货289704.6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货款303444元,应付405812.48元。2014年5月7日,瑞昌市水利局出具书面证明“桂林水厂通水未验收,万*还在管网延伸施工中。”嗣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合同主体,该合同甲方虽约定为被告惠**司,但合同中并无被告惠**司的签章或其代理人签字,仅有被告万*的签字,结合原告提供瑞昌市水利局出具的证明,应当认定被告万*系桂林水厂的施工人及管材的买受人,系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万*提供管材,被告万*未按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万*支付货款405812.4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水厂通水验收合格并不得超过供货三十日,根据对账单载明的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及该水厂未经验收的事实,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3年12月28日起算。双方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三,原告主动调整为月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万*挂靠被告惠**司,故被告惠**司应承担共同付款的责任,该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九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812.48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九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九江市惠民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7元(其中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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